1.古指丢弃农桑从事工商等其他事业。《汉书·食货志下》:“民心动摇,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姦邪不可禁。”《旧唐书·韦凑传》:“ 三辅 农人,趋目前之利,捨农受雇,弃本逐末。” 清 顾炎武 《钱粮论》上:“ 吴 徐知誥 从 宋齐丘 之言,以为钱非耕桑所得,使民输钱,是教之弃本逐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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