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约定。
《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王稽 知 范雎 贤,谓曰:‘先生待我於 三亭 之南。’与私约而去。”
无媒妁而由男女双方私下议订的婚约。
《明律·户律·男女婚姻》:“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輒悔者,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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