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时选拔和考核官吏的标准。
《旧唐书·职官志二》:“凡择人以四才,校功以三实。”原注:“四才,谓身、言、书、判。其优长者,有可取焉。三实,谓德行、才用、劳効,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劳必考其实而进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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