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接受申诉而重新审理。
宋 刘挚 《论太学狱奏》:“臣先准朝旨,看详诉理 熙寧 以来罪犯,并 元丰 后来探报断遣,公事涉寃抑,情可矜悯。”
指申诉请求重新审理。
宋 洪迈 《容斋四笔·祖宗亲小事》:“ 饶州 卒妻诉理夫死,至召知州 范正辞 庭辩。”
见“ 诉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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