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刑恰当。
《易·噬嗑》:“噬肤灭鼻,无咎。” 王弼 注:“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 孔颖达 疏:“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
比喻关系亲近。
《汉书·佞幸传·董贤》:“﹝ 哀帝 ﹞遂册免 明 ( 丁明 )曰:‘……有司致法将军请狱治,朕惟噬肤之恩未忍。’” 颜师古 注:“噬肤者,言自啮其肌肤。詔云,为 明 是 恭后 之亲,有肌肤之爱,是以不忍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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