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间诉讼按规定缴纳的财物。后借指处理讼事。语本《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后听之。” 郑玄 注:“必入矢者,取其直也……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又:“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 清 钱谦益 《河南开封府太康县知县李之茂授文林郎制》:“束矢均(钧)金,不改饮冰之操;盘根错节,益徵游刃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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