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谓社稷之神。
《管子·侈靡》:“夫事左中国之人,观危国过君而弋其能者,岂不几於危社主哉!”《史记·封禅书》:“於 杜 亳 有三社主之祠、 寿星祠 。”《史记·封禅书》:“ 秦 巫,祠社主、 巫保 、 族纍 之属; 荆 巫,祠 堂下 、 巫先 、 司命 、 施糜 之属。” 司马贞 索隐:“社主,即上文三社主也。”
古谓土地神的神主。
清 王鸣盛 《蛾术编·说制七·社主》:“《淮南·齐俗训》云:‘ 有虞氏 社用土, 夏后氏 社用松, 殷 人社用石, 周 人社用栗’,《五经异义》云‘《论语》“ 夏后氏 以松, 殷 人以柏, 周 人以栗”,谓社主也。’”按,《淮南子·齐俗训》“ 殷 人之礼其社用石” 高诱 注:“以石为社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