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 代谓所征实物以等价改征他物。 宋 王安石 《乞制置三司条制》:“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宋史·食货志上二》:“﹝赋税﹞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需,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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