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定国,曾官县丞(《宋诗纪事补遗》卷八六)。
本 名 | 于定国 |
字 号 | 曼倩 |
主要作品 | 《阅武喜晴和厉寺正韵》 |
所处时代 | 宋代 |
民族族群 | 汉族 |
出生地 | 东海郡郯县 |
人物生平
于定国少年随其父学习法律。其父去世,于定国依次担任狱史、郡决曹,后来到长安补廷尉史,因其材高被举为侍御史,转任御史中丞。汉宣帝在位时,于定国担任光禄大夫,平尚书事。本始三年(前71年),于定国升任水衡都尉,地节元年(前69年)于定国又被擢任廷尉。于定国为人谦恭,处理案件平恕。时称“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无冤”。担任廷尉十八年,甘露二年(前52年),转任御史大夫。甘露三年,代黄霸为丞相,封西平侯。永光元年(前43年)于定国致仕,韦玄成为丞相。 他的儿子于永娶汉宣帝长女馆陶公主为妻。
《汉书》记载
于定国字曼倩,东海郯人也。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为之生立祠,号曰于公祠。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党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定国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狱中、郡决曹,补廷尉史,以选与御史中丞从事治反者狱,以材高举侍御史,迁御史中丞。会昭帝崩,昌邑王征即位,行淫乱,定国上书谏。后王废,宣帝立,大将军光领尚书事,条奏群臣谏昌邑王者皆超迁。定国由是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甚见任用。数年,迁水衡都尉,超过廷尉。 定国乃迎师学《春秋》,身执经,北面备弟子礼。为人廉恭,尤重经术士,虽卑贱徒步往过,定国皆与钧礼,恩敬甚备,学士咸称焉。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朝廷称之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定国食酒至数石不乱,冬月治请谳,饮酒益精明。为廷尉十八岁,迁御史大夫。 甘露中,代黄霸为丞相,封西平侯。三年,宣帝崩,元帝立,以定国任职旧臣,敬重之。时陈万年为御史大夫,与定国并位八年,论议无所拂。后贡禹代为御史大夫,数处驳议,定国明习政事,率常丞相议可。然上始即位,关东连年被灾害,民流入关,言事者归咎于大臣。上于是数以朝日引见丞相、御史,入受诏,条责以职事,曰:“恶吏负贼,妄意良民,至亡辜死。或盗贼发,吏不亟追而反系亡家,后不敢复告,以故浸广。民多冤结,州郡不理,连上书者交于阙廷。二千石选举不实,是以在位多不任职。民田有灾害,吏不肯除,收趣其租,以故重困。关东流民饥寒疾疫,已诏吏转漕,虚仓廪开府臧相振救,赐寒者衣,至春犹恐不赡。今丞相、御史将欲何施以塞此咎?悉意条状,陈朕过失。”定国上书谢罪。 永光元年,春霜夏寒,日青亡光,上复以诏条责曰:“郎有从东方来者,言民父子相弃。丞相、御史案事之吏匿不言邪?将从东方来者加增之也?何以错缪至是?欲知其实。方今年岁未可预知也,即有水旱,其忧不细。公卿有可以防其未然,救其已然者不?各以诚对,毋有所讳。”定国惶恐,上书自劾,归侯印,乞骸骨。上报曰:“君相朕躬,不敢怠息,万方之事,大录于君。能毋过者,其唯圣人。方今承周、秦之敝,俗化陵夷,民寡礼谊,阴阳不调,灾咎之发,不为一端而作,自圣人推类以记,不敢专也,况于非圣者乎!日夜惟思所以,未能尽明。经曰:‘万方有罪,罪在朕躬。’君虽任职,何必颛焉?其勉察郡国守相群牧,非其人者毋令久贼民。永执纲纪,务悉聪明,强食慎疾。”定国遂称笃,固辞。上乃赐安车驷马、黄金六十斤,罢就第。数岁,七十余薨。谥曰安侯。 子永嗣。少时,耆酒多过失,年且三十,乃折节修行,以父任为侍中中郎将、长水校尉。定国死,居丧如礼,孝行闻。由是以列侯为散骑、光禄勋,至御史大夫。尚馆陶公主施。施者,宣帝长女,成帝姑也,贤有行,永以选尚焉。上方欲相之,会永薨。子恬嗣。恬不肖,薄于行。 定国父于公,其闾门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永为御史大夫,封侯传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