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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更新时间:2024-03-06 03:31:19
简介报道: 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适应央行履职新需要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证券时报记者贺觉渊 作为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地位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仅2003年经历过一次大修。时至今日,人民银行的履职环境、政策目标、工具手段已在适应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当其...
报道:

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适应央行履职新需要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作为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地位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仅2003年经历过一次大修。时至今日,人民银行的履职环境、政策目标、工具手段已在适应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当其时。

金融改革工作离不开法律保障。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以落实中央金融改革部署,适应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需要。在代表们看来,当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人民银行履职需要,应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订。

落实央行新职责要求

2020年10月,人民银行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大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在当时指出,起草该文件是落实中央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需要;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综合来看,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人民银行履职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市分行行长金鹏辉表示,关于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不适应现实履职要求。

当前,人民银行正走在加快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道路上。为开创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代表们认为,有必要通过修法,落实人民银行新职责要求,完善履职措施。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兴衰和国家安危,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林建华建议,建立健全党管金融的体制机制,切实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以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为依据,落实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监管、金融业综合统计等职责要求。

金鹏辉建议,将“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写入立法目的,引导金融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好地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完善人民银行履行职责规定。建议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人民银行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制度等职责。

林建华还认为,健全人民银行的履职手段,需要完善人民银行履职所需的检查监督和监管措施规定,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完善中央银行会计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缓冲和利润分配制度,增强中央银行财务实力,为依法履职提供坚实支撑。

健全“双支柱”调控框架

完善金融稳定手段

近年来,经济金融形势出现重大变化,金融市场规模迅速扩张,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务交叉融合。同时,金融风险交叉传染、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仍需进一步疏通。

在金鹏辉看来,当前缺乏人民银行履职工具和手段的规定,未体现健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缺乏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管理金融市场、管理金融基础设施等职责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等内容。

“管好货币是中央银行维护币值稳定的具体要求,需要在法律上健全基础货币投放机制和货币供应调控机制,明确中央银行监督管理货币的职责、资源和行政处罚权。”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马骏表示,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建设强大货币的客观需要。

多位代表强调,要建立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林建华对此表示,一方面,要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箱,进一步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调控和传导机制,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另一方面,要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健全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在完善金融稳定职责及手段方面,金鹏辉建议,明确人民银行监测和评估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情况,制定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业运行规则。明确人民银行组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完善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强化人民银行在系统性风险救助中的作用。

提高立法前瞻性

完善数字人民币顶层设计

当前,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基础条件和时机业已成熟。自2003年以来,我国在逐步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推进征信、支付清算、货币金银、反洗钱、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业综合统计等监管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具备了修法实践基础。

对此,马骏强调,应根据人民银行履职范围的变化,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进一步明确赋予人民银行在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等领域充分的监督检查职能和权限,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

针对新时代下的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金鹏辉建议,健全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制度,明确人民银行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认定、检查评估和监管,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信息报送规定。

通过修法适应新时期人民银行履职需要的同时,代表还建议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完善人民币管理规定,重点关注数字货币发行与虚拟货币风险。

林建华认为,应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法定数字货币的需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中提高立法前瞻性,完善数字人民币顶层设计,为发行数字货币留出法律空间。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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