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 2024-02-28 11:10:59
【#区块链# #KOL推广区块链项目 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来源:刘红林律师
作为业内KOL(Key Opinion Leaders),大V们因其在社媒上的影响力,愈发受到区块链项目方在项目推广时的青睐,而推介区块链项目并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收益,也逐渐成为大V们变现的重要方式。
在具体推广方式上,传统的宣发模式,比如简单粗暴地上链接、推广告,或者社媒上发布体验测评、心得分享等,已经不再满足项目方的需求。而近来大热的私域营销,也逐步成为了区块链项目推广的重要渠道。大V们在其个人私域社群内深度“种草”,以极低成本为项目博来了超高流量。
然而,尽管区块链技术本身在我国得到了认可和支持,早在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提出了区块链技术的重点支持方向,但区块链项目及相应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常常被大V们在营销时有意无意地忽视。
首先是民事风险。我们以币圈比较常见的项目代投为例。大V在推介区块链项目时往往存在替他人“代投”的行为,即很多参与者基于对大V的信任,将资金打给大V委托其进行虚拟货币的交易。大V在“代投”时,既有可能是单纯的委托买卖虚拟货币行为,又有可能是对投资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进行约定的委托投资行为。
那么这些“代投”行为当事双方受法律保护吗?
答案是:很难。
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了代币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提供兑换、定价等服务。目前,法院往往援引此公告,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判定大V与参与者之间的委托买卖、投资等行为无效。
一旦被认定无效,大v或需面对返还、补偿或赔偿等一系列纠纷。(《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说民事风险,大v们尚可接受,那么刑事风险可能是大多人难以承受的。
(PlusToken平台在国外的巨幅广告)
曾经号称“币圈第一大资金盘”的“PlusToken”平台,在2018年5月1日平台App正式上线后短短一年时间,发展出数百万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地区,手握32万个比特币,920万个以太坊等一系列币种。在当时,该平台估值已超500亿,承载着无数人一夜暴富的美梦。
(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页面提示“对不起,我们跑路了”)
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宣布停止提现,并在其平台高调宣布跑路事实,平台数百万人宣布,梦碎!而作为平台的主要搭建者丁某,曾向他人许诺高额回报以宣传该平台,其账号项下具有高达336名会员。毫无疑问,丁某在那时是无可否认的“大v”!在之后的法院审理过程中,丁某虽辩称“自己只是普通成员”,但仍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丁某在平台运行过程期间的营销、推介行为对他最后的处罚显然“功不可没”。
那么我“凭实力”引流营销,怎么就涉及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了呢?
我国《刑法》第22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做了如下界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而言之,就是收“入门费”+按“人头”计酬+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来骗取财物。如果大V和项目方约定按前述方式获取报酬,那么极有可能已经涉及了传销。
这样的朋友圈,相信圈内人很熟悉了。如果大V在自己朋友圈内发布链接、二维码或转发相关推文引流,参与者通过点击链接、扫码或输入特定“邀请码”,成为专属于该大V的“徒弟”等各种名义的下线,并从层层下线中直接或间接的获取收益。这种形式的项目推销计酬方式,极有可能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传销。
曼昆律师此前已经为大家整理出了传销在刑法和行政法意义上的对比。同样是传销,刑法和行政法有着明显不同,总得来说,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虽然处罚更轻,但打击范围更广,比如对传销的人数和层级不作要求。
另外,开设赌场罪也是区块链项目涉刑的重灾区。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区块链项目涉赌中,既有可能是区块链项目本身就是各种形式的赌博平台,只是以虚拟货币为筹码进行下注的形式,也可能是平台明知但仍为其他赌博平台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币承兑业务,都很大可能涉及到了开设赌场罪。在此之中,大V作为平台代理,代投、邀请他人参赌或招募下级代理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那如何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做区块链项目推介呢?
首先是做好背调审查。“负面清单”应当是大V们的“守门人”。从目前我国司法判例上看,大V在做项目推介的法律风险大多来源于区块链项目本身。若项目本身违法,涉及了传销、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况,无论大V是否知情,最后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无非是何种责任、何种罪名及处罚轻重的问题。所以,别被金钱蒙蔽双眼,在接单时,多做做项目及运营方的背景调查绝对不会错。
其次,计酬方式是规避法律风险,尤其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中之重。如前文所述,传销的核心是靠“入门费”“人头费”及发展下线获取利益,那么,在做区块链项目推介时,最好应当和项目方直接约定固定报酬,并以支付法定货币作为支付方式,即便需要按引流数据做提成依据,也应当避免多个层级,层层收费。
最后,在曼昆律师接触的大V涉刑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都是在平台难以满足用户需求后,用户向消协投诉、公安机关报案及法院起诉引发的。所以,一旦平台出现投诉,作为当初的引路人,大V应当配合平台积极处理投诉,避免矛盾激化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在物理界,有戏言:“遇事不决,量子力学”,在商界,“遇事不决,早问律师”也不会错。在事前专业律师的介入,其效果往往大于事后的“救火”,早判断、早预防,将法律风险隔绝于事前,往往事半功倍,正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